质检科函〔2006〕27 号
黑龙江、安徽、浙江检验检疫局:
根据《全国检验检疫系统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和《2004年艾滋病初筛实验室质量考评办法》的规定,总局组织专家对黑龙江大庆、同江、安徽芜湖、浙江金华、丽水检验检疫局的艾滋病初筛实验室进行了现场考核、评分,考评结果符合要求,现同意设立艾滋病初筛实验室从事相关检测工作。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