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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
准备
阶段 |
相关申请机构及产品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区)以上]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拟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建议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申报机构,组织申报材料.
(3)收集、整理现行的针对该产品的标准或技术规范
(4)收集、整理已有的产品检测报告。 |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成立地理标志产品申报机构的文件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建议的函》
4.现行针对该申报产品的标准或技术规范(企业标准须经当地标准化部门认可)
5.《申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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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申请机构及产品所在辖区检验检疫局 |
(1)(3)(4)同上
(2)政府授权出口企业作为申报主体的申请,组织申报材料 |
1.3.4.5同上
2.《政府授权出口企业作为申请主体函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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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审
阶段 |
省级质检机构 |
(5)对申报机构提出的建议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时间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6)向国家局科技司提交初审意见 |
1.以上相关材料
2.初审意见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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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理
阶段 |
国家质检总局和专家委员会 |
(7)形式要件不合格的,30个工作日内下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8)形式要件合格的,进入受理程序。
(9)发布受理公告,异议期2个月
(10)受理异议 |
1.以上相关材料
2.不予受理通知书
3、受理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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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核
批准
阶段 |
国家质检总局
省级质检机构
申报机构 |
(11)申报机构进行评审准备 |
1.《地理标志产品陈述报告》
2.《产品质量技术要求》
3.申报材料
4.省级质检机构向总局管理机构提出召开专家审查会的申请函及该产品技术文件拟制订层级的建议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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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异议期2个月,如有异议,一般由初审机构负责协调,必要时由总局组织协调;无异议,国家质检总局组成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 |
《专家审查会会议纪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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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申报方根据专家审查会意见修改《产品质量技术要求》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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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技术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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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申报方将《产品质量技术要求》报总局管理机构,经专家确认后总局管理机构起草公告
(15)发布批准公告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批准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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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向申报机构颁发证书 |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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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理
标志
产品
技术
标准
体系
的建
立 |
产品所在地质检机构
省级质检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管理机构 |
(17)申报方根据总局批准公告中的质量技术要求以及省级质检机构提出的技术文件层级的建议,制定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文件。
(18)技术文件完善后,由产品所在地质检机构向总局管理机构委托的技术机构备案 |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技术文件,包括生产过程规范和产品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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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专用
标志
申报
阶段 |
产品所在地质检机构
省级质检机构 |
(19)生产者向产品所在地质检机构提出使用专用标志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0)省级质检机构向总局提供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 |
1.《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2.《产品生产者简介》
3.《产品(包括原材料)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4.《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5.申请专用标志企业汇总表(含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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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专用
标志
注册
登记
阶段 |
国家质检总局管理机构 |
(21)注册登记,发布批准专用标志使用公告
(22)向企业颁发《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证书》 |
1.《核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公告》
2.《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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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后续监管阶段 |
产品所在地质检机构 |
(23)负责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使用的监督
(24)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实施监控
(25)对生产数量实施监控
(26)实施从原材料到销售各环节的日常质量监控
(27)对标识标注进行监督 |
1.《地理标志产品监督管理办法》
2.《印刷、发放、使用专用标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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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质检机构 |
(28)协调本辖区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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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管理机构 |
(29)统一管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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