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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询编号: [20080728-8590-29103]
 问: 请问历年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计量科学技术进步奖为何查询不到?留言已隐藏
 答:
您好,请咨询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主管部门.
 查询编号: [20080623-8894-24877]
 问: 您好,经国家海洋局推荐,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认实函[2007]50号文批准依托我所筹建的“国家海水及苦咸水利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通过了实验室“三合一”评审,已经国认实函[2008]84号文授权,现拟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批准申请,敬请指导应如何报批及需呈交的相关材料。谢谢。留言已隐藏
 答:
请来电咨询010-82262183或留电话复。
 查询编号: [20080421-9273-20527]
 问: 2007年6月经浙江省局标准处上报贵司,不知什么原因至今还未公告.企业不断来向我局询问,我局无法回答.多次向省局汇报也无结果.今特向贵司咨询,请予以告知.盼复!留言已隐藏
 答:

请您具体说明详细情况。

 查询编号: [20080304-8096-17100]
 问: 地理保护标志是否有申报表,有又在什么地方下载?留言已隐藏
 答: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表可向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索取,目前我局在组织编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实施细则,新版的申请表正在设计制定,有关的进一步的消息可与010-82262293联系。

 查询编号: [20080430-0553-21252]
 问: 我从贵局的(2006年第98号)文件获悉 长白山红景天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现在我欲购买具有此标志的长白山红景天,想请问是否有获得核准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企业名单?留言已隐藏
 答:

目前尚未收到长白山红景天产地范围内关于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申请。

 查询编号: [20080509-6040-22039]
 问: 请问中药材是否可以申报地理标志认证?认证的主体是政府、企业还是其它的社团组织?认证的周期大约有多长?认证的费用为多谢?留言已隐藏
 答:

中药材可以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要求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主体的要求可依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章  申请及受理第八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http://kjs.aqsiq.gov.cn/dlbzcpbhwz/zcfg/flfgwx/200610/t20061023_1793.htm)。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周期(见附表)需要申请经申报准备、初审、受理、审核批准阶段等。

申报准备、初审阶段具体需要多长时间由省级质检机构把握。

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要求的产品在国家质检总局工作的受理、审核批准阶段一般需5-8个月。(含公示期2个月)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不收取费用。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程序

 

工作阶段

工作部门

工 作 流 程

文 件 及 资 料

一.申报

准备

    阶段

相关申请机构及产品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区)以上]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拟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建议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申报机构,组织申报材料.

(3)收集、整理现行的针对该产品的标准或技术规范

(4)收集、整理已有的产品检测报告。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成立地理标志产品申报机构的文件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建议的函》

4.现行针对该申报产品的标准或技术规范(企业标准须经当地标准化部门认可)

5.《申报材料》

相关申请机构及产品所在辖区检验检疫局

(1)(3)(4)同上

(2)政府授权出口企业作为申报主体的申请,组织申报材料

1.3.4.5同上

2.《政府授权出口企业作为申请主体函的文件》

二.初审

    阶段

省级质检机构

(5)对申报机构提出的建议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时间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6)向国家局科技司提交初审意见

1.以上相关材料

2.初审意见的函

三.受理

    阶段

国家质检总局和专家委员会

(7)形式要件不合格的,30个工作日内下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8)形式要件合格的,进入受理程序。

(9)发布受理公告,异议期2个月

(10)受理异议

1.以上相关材料

2.不予受理通知书

3、受理公告

四.审核

    批准

    阶段

国家质检总局

省级质检机构

申报机构

(11)申报机构进行评审准备

1.《地理标志产品陈述报告》

2.《产品质量技术要求》

3.申报材料

4.省级质检机构向总局管理机构提出召开专家审查会的申请函及该产品技术文件拟制订层级的建议函

(12)异议期2个月,如有异议,一般由初审机构负责协调,必要时由总局组织协调;无异议,国家质检总局组成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

《专家审查会会议纪要》

(13)申报方根据专家审查会意见修改《产品质量技术要求》等相关文件

 

《产品质量技术要求》

(14)申报方将《产品质量技术要求》报总局管理机构,经专家确认后总局管理机构起草公告

(15)发布批准公告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批准公告》

(16)向申报机构颁发证书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证书》

五.地理

标志

产品

技术

标准

体系

的建

产品所在地质检机构

省级质检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管理机构

(17)申报方根据总局批准公告中的质量技术要求以及省级质检机构提出的技术文件层级的建议,制定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文件。

(18)技术文件完善后,由产品所在地质检机构向总局管理机构委托的技术机构备案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技术文件,包括生产过程规范和产品标准

六.专用

     标志

     申报

     阶段

产品所在地质检机构

省级质检机构

(19)生产者向产品所在地质检机构提出使用专用标志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0)省级质检机构向总局提供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

1.《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2.《产品生产者简介》

3.《产品(包括原材料)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4.《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5.申请专用标志企业汇总表(含电子版)

七.专用

    标志

    注册

    登记

    阶段

国家质检总局管理机构

(21)注册登记,发布批准专用标志使用公告

(22)向企业颁发《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证书》

1.《核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公告》

2.《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证书》

八、后续监管阶段

产品所在地质检机构

(23)负责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使用的监督

(24)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实施监控

(25)对生产数量实施监控

(26)实施从原材料到销售各环节的日常质量监控

(27)对标识标注进行监督

1.《地理标志产品监督管理办法》

2.《印刷、发放、使用专用标志管理办法》

 

省级质检机构

(28)协调本辖区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管理机构

(29)统一管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注:“产品所在地质检机构”是指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批准公告中确定的管理机构。